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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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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学位制度介绍

2016-04-08 浏览:

我国的学位制度

1935年4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曾仿效英美体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对学位授予的级别、学位获得者的资格和学位评定的办法等做了规定,这是中国现代学位制度的开端。由于旧中国教育落后,这项制度最终没有得到认真施行,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仅有232人获得硕士学位。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十分重视研究生教育,1950年即招收研究生。1950年至1965年共招收研究生22700多人。从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国研究生教育中断了12年之久。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立即恢复了招收培养研究生制度。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 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学术标准,中国学位制度从此建立,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此有了长足发展。

经过十八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取得了突出成绩。一个具有相当规模、学科门类大体齐全、学位质量能够得到保证、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和运行机制已经形成。目前,全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584所;硕士学位授予单位685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8525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323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1786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391个。依靠自己的力量,我们培养了近460万名学士,43万多名硕士,4.3万多名博士。在校研究生已达到19.9万人,其中博士生4.5万人。我们自己培养的博士、硕士和学士,正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有相当一批人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硕士生的培养已经基本做到立足国内,并为博士生培养基本立足国内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研究生教育已成为国家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来源。

(一)三级学位管理体制

根据《学位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中国依靠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管理系统,对全国的学位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的三级管理。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由全国著名的专家、学者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由国务院任免。学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全国学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协调国务院有关部委做好学位工作;审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领导全国各级学位授予工作以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工作等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照不同学科设立学科评议组,由国内各学科中学术水平高、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经验的学者、专家组成,一般任期四年。学科评议组主要承担审核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确定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等学术性工作。最新一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共计750人,按学科分为70个评议组进行工作。

1991年以来,江苏、四川、上海、陕西、湖北、广东、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福建、湖南、安徽、广西、云南、山西、甘肃、重庆、青海、内蒙古、江西、河北、河南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后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担负对本地区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行管理、质量监督,在一定学科范围内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硕士点进行审批,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等多项统筹管理职能。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没有成立学位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由其相应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成立由本单位专家、学者组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学位工作。

(二)中国学位的分级、标准和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国学位的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这与很多国家是一致的。

1.学士学位:在内地,大学前教育累计12年,即小学6年,初中和高中各3年。高中毕业生经国家统一考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高等院校本科学制一般为4年,少数工科院校的少数专业为5年,医学院校一般为5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同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他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高等院校本科生,可被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2.硕士学位:学士学位获得者或同等学力者,经考试进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2.5~3年,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成绩合格,表明他在本学科上确已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可被授予硕士学位。

由于中国学位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多学科中的教学科研工作很大程度上要由硕士来承担,因此,在建立学位制度之初,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硕士学位是中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独立的学位。攻读硕士学位者不仅要学习学位课程,还要从事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与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过渡学位的做法相比,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制较长、学术水平要求较高。

3.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同等学历者,经考试进入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3年,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他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可被授予博士学位。

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目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的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科门类授予。1983年、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别决定增设"军事学"、"管理学"门类。目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为12个。

为了对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实施宏观调控和有效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和颁布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该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学位授权资格时划分专业范围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也按目录中各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此目录拟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目录由三个层次的内容构成:第一层,学科门类,即学科类别;第二层,一级学科,在一个学科门类下包含若干一级学科;第三层,二级学科,一般地,在一个一级学科下设若干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二级学科范围内制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标准。

经过最近一次的修订,新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较原先有了较大的调整,一级学科得到进一步的理顺和规范,由原来的72个增加到88个;二级学科由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2种。这次学科、专业目录的调整和拓宽,标志着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告别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窄的专业教育的格局,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全面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四)学位授权审核制度

依据学位条例,内地任何单位要在某一学科专业授予学位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并取得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年2月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是审定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否具备授予单位条件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在教师队伍、课程设置、科研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学位授权资格的审定,必须依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既对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进行审核,又对授权学科、专业进行审核。《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进行了7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家统一部署。严格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科建设,推动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须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由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一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核,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为使我国学位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主动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注意调整授权学科、专业的结构和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合理的地区布局,按需授权,适当增加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特别是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学科、新兴、边缘学科和高技术学科,同时兼顾一些当代科学发展前沿的基础研究骨干队伍建设的需要。从1995年开始,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由地方、部门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在自行审核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和一定的总量控制下,硕士点审批权也下放给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和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发挥了有关部门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作用,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为适应现代科学技术交叉融合、向纵深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从1996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一级学科选优评估,在有条件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确定在部分学术水平高、整体力量强、培养研究生质量好的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培养研究生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范围由原来的若干二级学科点扩大到一级学科,成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目前已有134个单位(其中高等学校103所)在部分一级学科获准开展按一级学科行使学位授予权的工作。这一工作的开展,必将进一步有利于扩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促进其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学科建设,造就出具有较宽知识面和较强适应能力的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

(五)专业学位

为了拓展人才培养的类型和规格,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从1990年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建筑学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硕士和临床医学博士、行政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兽医专业学位、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等专业学位。专业学位的设置,是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改变了我国学位类型、规格单一的状况,推动了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学位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和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正在成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

(六)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为了促进各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经济、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我国从1985年开始,为未能接受研究生教育、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开辟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有关办法经过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到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课程水平考试。从1999年开始,还将在部分学科组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主管部门还要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同等学力人员通过这一渠道取得的硕士、博士学位与应届毕业研究生取得的学位一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这一制度的建立,符合国家鼓励公民多渠道自学成才的一贯方针,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在职人员钻研业务、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

(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制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因此,保证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是极其重要的。我们始终强调"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一是树立全面质量观,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二是抓好从招生、培养、管理到授予学位的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和保证机制,加大检查评估力度,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学科、专业或授予单位,视其情况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其改进"、"暂停招生"、"暂停授权"、"撤销授权"等处理;四是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维护中国学位的声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从1985年开始,就在哲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选择了22个学科、专业,进行了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试点。近年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的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工作的法规、制度和办法正在逐步建立、改进和完善。为了转变政府职能,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逐步由事业性机构来承担,1994年,成立了"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1996年,包括由原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以及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对一些有代表性学科的博士点、硕士点进行了质量检查和评估;1997年,结合新专业目录的实施,对全国前四批的1718个博士点和3814个硕士点进行了合格评估,分别占全国博士点总数的66%、硕士点总数的40%。

对硕士、博士点检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导师和学术队伍的有关情况、科研水平、教学培养质量、管理水平、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等等。评估工作的步骤一般分为: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聘请专家组对受评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同行专家评议;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组对检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授权组织评估工作的部门公布检查评估结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促进了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提高了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学位授予单位的管理水平,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其名誉博士学位。1989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到目前为止,共审批授予了80位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名誉博士的授予促进了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国际或地区交流与合作,对我国的涉外工作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建立与发展同世界各国在学位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稳步推进国家与地区间的学历、文凭和学位的相互承认工作。1983年12月16日,亚太地区有关国家在泰国缔结了《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地区公约》。到目前为止,经各国政府批准,已有12个国家成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是缔约国之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公约的国家级执行机构。此外,中国还和12个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双边协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还在内地相对薄弱的一些学科,批准了一批与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项目。通过合作办学,我们不仅培养了一批社会急需人才,还引进了一批先进的教材,锻炼和培养了我们的师资,借鉴了境外一些好的办学模式和管理经验,提高了内地高校的办学水平。

资料来源:江苏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站(http://xwb.jsjyt.edu.cn/showcon.php?id=279